病案复印规定

依据卫生部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》,住院患者如需要病案资料,请在患者出院9天后(节假期顺延),申请人持以下证明资料到病案室复印相关病案资料。

一、 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,应提供:

1、 患者住院费用结算单据;

2、 患者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;
3、 患者为未成年人者,父母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与孩子在一起的户口薄。

二、 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(包括商业保险、律师等),应提供:

1、 患者住院费用结算单据;
2、 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;
3、 委托书(包括委托内容、患者本人及代理人签名、印章或手印,日期等)。

三、 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,应提供:

1、 患者住院费用结算单据;
2、 患者死亡证明、户口薄及其近亲属的居民身份证原件;
3、 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。

四、 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,应提供:

1、 患者住院费用结算单据;
2、 患者死亡证明、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;
3、 死亡患者近亲属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;
4、 申请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。

五、 公安、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,需查阅、复印病案时,应提供:

1、 公安、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;
2、 两位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。

六、 已封存病案,须在医疗鉴定部门或法院受理并同意拆封后提供查阅、复印。

七、 我院按照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供复印相关的病案资料;收取复印费用;复印的病案资料加盖“山东大学第二医院病案复印专用章”骑缝公章。

注:近亲属包括配偶、父母、成年子女、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、孙子女、外孙子女。(摘自《民法通则》)


分享到:

0